(一)安全设施设备
1.第7.6条 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宜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并与风机连锁。
2.第7.7条 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设置响应的可燃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风机应为防爆型风机。
3.第7.8条 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
4.第7.9条 气瓶应有效固定,防治倾倒。
(二)储存
1.第9.3条 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
2.第9.5条 a)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各不易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
b)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
c)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
(三)使用管理
1.第10.1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领取与退回应符合以下要求:
d)瓶装气体应注意其气瓶检验有效期,并坚持先入先出的使用原则。
2.第10.3条 瓶装气体严禁分装、倒瓶。
二、气瓶间设置
1.依据《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322.2-2017
2.第3.8.4.1条 气瓶间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第3.8.4.2条 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建筑。气瓶间如设在建筑物内,应选择靠外墙、人员较少的位置,并设置防火墙、泄压设施;
如与其他建筑物贴邻设置时,不应有门、窗与相邻建筑物相通;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第3.8.4.3条易燃气体气瓶间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5.第3.8.4.4条易燃气体气瓶间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防爆要求。
6.第3.8.4.5条 易燃气体气瓶间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b) 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不应设地沟、暗道;
c) 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第 3.8.4.6条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通风设施,机械通风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h;
并应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设置事故通风紧急按钮。
8.第3.8.4.7条 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 GB50493 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储存室和气瓶间外并接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9.第3.8.4.9条 气瓶间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分区标志,有毒气体气瓶以及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气瓶放置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