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业务没取得发票,财务出账时,可以用其他类的发票代替吗?
2019-10-20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

1、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3、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企业和会计都为发票头疼,最典型的就是食堂买菜没有发票,很多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开设了职工食堂,食堂从菜市场小贩处购买食材,没有发票如何是好?

食堂虽然是作为辅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必须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这就苦了会计和采购员,有的采购员还以为是会计故意刁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采购员直接从商场采购,可以开具发票。

但是这样也存在问题,我们都知道,商场的食材相对来说价格比较高,种类有时候不全,而且也不新鲜,从私人小贩处采购又便宜又新鲜,但是没有发票无法入帐啊,很多采购员会去买餐饮发票,但是这又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现在这个问题可以完美解决了,《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你从私人购买的食材,能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最好,如果没有发票,可以提供真实的凭证,有支出的名目,有收款人的信息等,税务局是认可的,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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