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在编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及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管系统的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区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区执法局应注重收集与执法培训工作相关的基础信息,对全市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执法局应当做好每期培训的台账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培训种类
第七条 培训种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升培训、拓展训练等。
培训方式包括授课、实操、座谈等形式。
第八条 综合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市执法局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
新入职的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岗前培训资格证书,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新入职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由监察支队组织实施,区执法局予以配合。
第九条 全市城管综合执法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在岗培训。
第十条 监察支队各督察大队、各区监察大队、街道综合执法队副队长以上人员,需进行晋升培训。晋升培训应每年安排一次,且培训时间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拓展训练,由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开展拓展训练。
第十二条 监察支队协管员、各区协管员以及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部门内训,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章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市执法局组织专门人员统一编写培训教材,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规;
(二)省、市出台的涉及城管工作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五)其它与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培训教材每年修订一次,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予以增补,对已淘汰、失效的内容予以删减。
第十四条 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队伍训练教材,自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
第十五条 市执法局在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应的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