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总额控制
每年年初,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收入,扣除门诊统筹支出、特殊门诊支出、大病保险统筹支出、意外伤害统筹支出、省级平台结算支出、市级平台结算支出、异地就医结算支出后,留足5%的风险保证金,剩余部分为当年可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协议医疗机构前二年医保实际支付额度、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比例、医疗机构等级与综合能力、医疗机构前二年稽查监管情况、医疗机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采取因素测算法,合理测算协议医疗机构,年度基金预算总额,在不打赤字预算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协议医疗机构,年度基金预算总额,作为年度医保支付控制总额,协议医疗机构超过年度控制总额,由医疗机构自行负担,医保不再支付。
(二)住院费用综合支付
在国家未全面实行,按DRGs病种组支付方式前,对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实行以预算总额控制下,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式付费方式,支付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医保局综合核算后统筹确定,2021年将扩大协议医疗机构单病种支付范围。
(三)医疗服务全过程监管
对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医保改革规定,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人脸识别智能监管,采取日常稽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强化基金监管,实现监管常态化、制度化、坚决查处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将监管结果纳入,对协议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四)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协议医疗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保费用结算申报,当月应结算总额扣除医审、监管等拒付后,如低于该医疗机构,当年预算总额的月平均值,则在扣除当月拒付费用后按实支付,如高于该医疗机构,当年预算总额的月平均值,则按该医疗机构当年预算总额的月平均值支付,超出部分当月拒付,待年终统一清算。
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清算时,全年实际费用行,不超出年初预算总额控制指标的,基金按实全额支付,月结算预算总额,控制指标所拒付金额全部返还;
超出年初预算总额控制指标的,月结算预算总额控制,指标拒付金额不返还,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对全年协议正常履行后的,年度结余指标分梯次,按结余比例滚存给定点医疗机构,下一年度使用,滚存额度不占定点医疗机构,下年度基金总额预算份额。
具体分配比例为:年度结余金额10%(含以内)按40%滚存,年度结余金额10%-20%(含20%),按30%滚存,年度结余金额20%-30%(含30%),按20%滚存,年度结余金额超过30%不予滚存。